1、合资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股东,公司的所有权取决于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数量,股票持有者通过股息得利。
2、独资公司(OPC),在菲律宾这种商业形式中,个人对公司资产拥有全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同时个人对公司的负债或者亏损承担有限的责任。
3、分公司,分公司归属外国总公司,主要从事菲律宾本国市场业务发展。这种分公司执行总公司的业务,可以从分公司所在国获取利润。
4、代表处/办事处,外国公司在菲律宾设置代表处的目的是能够直接处理总公司在菲律宾的业务。
5、合伙公司,在菲律宾的法律条文中,合伙企业被视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同时区别并独立于合作人的一种商业形式。
6、个体商户,个人独资是最简单的、在菲律宾最容易注册的商业形式,这种类型的企业受到贸易监管局、消费者保护局(BTRCP)和工业贸易部(DTI)的监管。
7、区域总部,区域总部是母公司在该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机构的管理、沟通和协调中心。